《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和评定工作的通知 》(京残发〔2023〕24号)

  发表时间:2023-12-15 【字体:

各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北京市采用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保证本市残疾评定工作的规范、严谨和公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市残联

1.负责全市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制作第三代残疾人证,开展北京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运维。

2.指导各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各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名单。

3.负责成立市级残疾评定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本市残疾评定方面的制度,对残疾评定疑难、争议问题进行解释。

4.受理区级残疾评定异议申请,组织市级残疾评定专家进行市级评定。

(二)市卫生健康委

1.统筹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诊疗规范做好医疗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2.指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指定机构名单,包括各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医疗行业组织。

3.加强对指定机构(含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行业组织)、评定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4.配合市残联成立市级残疾评定委员会,为评定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提供支持。

(三)区残联

1.负责委托、指导指定机构开展残疾评定,依据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组织开展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培训。

2.负责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指定机构名单,组建区级评定医务人员队伍,并将指定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报市残联备案。组织开展评定业务培训考核,对指定机构、评定医务人员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查机制。

3.负责指导街道(乡镇)落实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公示、发放、政策宣传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处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涉证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残疾人群体稳定。

4.负责本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疑难、争议问题的解释工作。对申请人提出的残疾评定异议,重新组织区级评定。

(四)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负责指导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诊疗规范做好残疾人证申请人的医疗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2.负责配合区残联共同确定辖区具备残疾评定能力的医院或医疗行业组织名单,动员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积极申请从事残疾评定工作,配合区残联组建区级评定医务人员队伍,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配合区残联加强对指定机构、评定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管理、责任追查。

3.负责督促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评定医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残疾评定等给予支持和便利。

4.配合区残联开展辖区残疾人证评定工作疑难、争议问题的解释工作。对残疾人证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评定结论,配合区残联重新组织区级评定。

(五)指定机构

按照残疾评定相关标准和流程,依委托组织区级残疾评定医务人员以专家小组形式,开展残疾评定。

二、严格履行受理和评定程序

(一)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办理残疾人证须经过指定机构评定。残疾评定的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二)严格把握受理条件。首次申办残疾人证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地和居住地证明、照片和病史资料。成年人申请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证及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申请人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申领残疾人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不属于残疾评定受理类别、不符合残疾标准关于评定相关条件的、病史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中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同意对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公示的,不予受理。

(三)规范办理流程和时限。街道(乡镇)残联在申请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指定机构名称告知申请人或提示申请人预约指定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后续所需流程和材料。指定机构在完成残疾评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论录入北京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提交区残联。街道(乡镇)残联自收到指定机构评定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并录入系统。区级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自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残联完成第三代残疾人证制作并寄出。街道(乡镇)残联自收到残疾人证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加强评定环节管理。申请人预约评定成功后,到受理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指定机构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采取专家小组的形式组织开展残疾评定。专家小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同一残疾类别的评定专家组成。在本机构专家不能满足评定要求的情况下,指定机构从专家库中选聘其他指定机构的专家。专家小组可结合辅助检查等,依据残疾评定标准、流程进行残疾评定。对于符合残疾标准的,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时,字迹应工整,书写规范,专家小组全体评定医生签名,并签署评定日期,加盖指定机构公章或残疾评定专用章。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表中写明结论,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如申请人行动不便,且无需临床诊断和医学辅助检查,可依申请上门开展残疾评定。

(五)加强材料审核和审批。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存疑病例、医学诊断证明或签字、公章等,指定机构、各区残联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间要加强通报和研判,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得残疾人证。区残联要加强材料审核,对于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或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涉及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核发残疾人证。

(六)规范异议处理工作。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结论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区残联同意后,到指定机构重新评定或由区残联重新组织残疾评定。如对重新评定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组织3名及以上相应残疾类别的、具备三级医院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从事过相关鉴定工作的专家,对区级评定材料进行评审,做出维持区级评定意见或重新进行医疗诊断、残疾评定的建议。对于需要重新进行医疗诊断和评定的,由市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诊断,市相关专家组依据医疗诊断结果提出残疾评定建议,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最终评定结论。

三、加强指定机构和评定医务人员管理

(一)按程序确定指定机构。指定机构由区残联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应为具备残疾评定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区级及以上医学行业组织、康复专业机构,推荐优先选择康复专业机构。各区选取指定机构,应满足各类残疾评定的需要,兼顾无障碍和交通便利,按照集中评定、同质评定、规范评定的原则确定数量;原则上城六区每区指定机构数量不超过8家,其他区每区指定机构数量不超过4家,残疾人口数量较多的区可适当放宽。各区要形成《北京市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指定机构目录》,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目录范围内指定机构做出的评定结论,在全市适用。

(二)加强评定人员保障。评定医务人员是对残疾类别、等级进行临床诊断和医学辅助检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残疾评定医生以及提供医学辅助检查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各残疾类别《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评定医务人员须经执业注册医疗机构推荐、参加区残联组织的残疾标准培训并通过考核。评定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定意见负责。各区评定医务人员总量根据每年评定的人数按比例确定。除评定医务人员,每次评定应至少配有1名辅助人员,协助录入评定结论,开展沟通协调等。

(三)规范评定环境。评定医务人员开展评定时,按照各残疾类别《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规定设置评定室或选取评定环境,准备评定工具和设备;在指定机构内开展评定的,评定室应配备电脑等,评定室外应设置等候空间,保证评定有序开展。医疗机构依委托开展残疾评定的,应将残疾评定与日常诊疗活动分开,在医院独立区域开展。医务人员不得在接诊患者时进行残疾评定。

四、加强动态核查和监督

(一)建立动态核查和监督机制。区残联应结合走访探视、到期换证等,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信息不符的,批准区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的,予以冻结;冻结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该残疾人证进行强制注销。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指定医疗机构及评定医务人员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二)严肃对待违法违纪行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评定工作中,出现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故意拖延办理、泄露申请人或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指定机构、残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残疾人证申办、使用过程中,发现在残疾评定中采取填写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非法取得残疾人证的;以非法手段取得残疾人证,并进一步骗取、套取各类补贴资金的;以及在申请、受理、评定等过程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阻碍评定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职,威胁、恐吓、侮辱、袭击评定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将线索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区残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精准落实惠残政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核发管理、评定工作;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组织指定机构研判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形势,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强化经常性警示教育,层层建立评定、办证责任追查机制,从思想上、制度上进一步筑牢依法办事、廉洁办证的底线;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政策及标准宣传,面向社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促进残疾评定、残疾人证申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附件:1.残疾评定人员资质

          2.残疾评定环境要求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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